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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文化大學派車辦法

70.3.11第九一○次行政會議通過
93.4.7第一五五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第一條:為求本校公務車調度靈活,配合業務推行,減少租僱車輛,撙節能源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:凡奉派公出人員,以搭乘公務車或大眾運輸工具為原則。
第三條: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依照本辦法之規定填寫派車單,申請派車,由總務處依授權核派:    

一、各單位因公務上緊急之需要,不便搭乘交通車趕往辦理,經單位一級主管簽准者。
二、學校邀請貴賓來校參加慶典、講演或國際性研討會議外賓之接送,且該活動無法報支交通費用者。
三、教職員工生於上班、上課期間,因受傷或疾病等事由,須立刻送醫治療者。
四、交換教授、交換學生來校報到及離校返國之接、送機。

第四條:本辦法所派車輛以臺北市區為主(至桃園國際機場接、送機不在此限),使用單位應依派車單所填欲前往之目的地行車,不得任意變更,派車時間以不超過本校上班時間為原則。
第五條:公務車調度如有困難,以優先支援行政單位為原則。
第六條:申請公務用車應於事前填表申請,以便安排車輛及駕駛人員。
第七條:偶發事件或緊急狀況如不及事前完成派車申請手續者,得申請逕先派車並於事後補送派車單。
第八條: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