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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本表一式三聯,由借用人詳細填寫後,第一聯自存;第二聯交管理單位;第三聯交至總務處備查;若為系所補課、 演講、個人名義舉辦活動或其他單位借用情形者,借用場地需加蓋單位印章後方可辦理借用。

2. 戶外場地:百花池(A1、A2、A3)、大義前廣場(E)、大義外側(E1、E2)、大典外側(F1、F2)。

3. 請於活動舉辦 3 個工作天前完成申請手續,不受理當日借用場地。

4. 請勿重壓或放置飲料於視聽設備機台上,若有操作疑問請向總務處視聽器材室詢問,若有損毀或任意接線,借用 單位須照價賠償且不得再申請借用場地。

5. 使用場地完成後需維持場地清潔並回復課桌椅原狀,場地使用時間請勿超過晚間 9 點 30 分。

6. 上述若有說明不足之處依本校公告場地管理辦法辦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