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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報113學年度擬報廢財產之預算金額及相關注意事項

  1. 依本校「財產管理辦法」第二十二、三十、三十一及三十二條規定辦理。
  2. 財產報廢預算提報配合注意事項
  • 不堪使用且已達使用年限:請審慎評估有實體之設備,其狀態確實為「失去使用效能且已達使用年限」方提列,不可全部提列,以致影響預決算執行率。
  • 空間重新規劃或整修:工程中若有設備需報廢,請事先提列報廢預算,工程整修廢棄物亦請督促廠商清運。
  • 規劃汰舊換新儀器設備:汰換後舊設備,請事先提列報廢預算。
  • 委辦計畫購置之設備:需原機關核准方可報廢,請檢附機關核准文件再提列。
  • 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:經核能安全委員會審核合格後,再行提列;後續廢品及廢棄物處置,亦應依規定辦理。
  • 代管資產:計畫執行完畢後,計畫主持人附補助單位函文同意該設備報廢或歸還。

3.核准報廢設備,請連絡總務處辦理廢品處理,未完成前,仍屬貴單位財產應妥善保管,勿隨意棄置於館樓通道或戶外公共空間,造成通道安全隱患與影響環境觀瞻。

4. 113學年度報廢預算提報,請於1121229(星期五)前提出

(1)請於本校資產管理系統提報,系統操作步驟請參考(https://reurl.cc/dmvA3z)

(2)提報後列印「財產報廢預算計畫表」乙份,陳報一、二級主管簽核後1121229(星期五)前繳總務處保管組。

(3)請謹慎評估報廢預算,未盡事宜請洽總務處保管組相關承辦人員:

負責單位

承辦人

分機

文學院、國際學院、理學院、法學院、社科學院、工學院、商學院、新傳學院、藝術學院、教育學院、體健學院

王牡秀

13508

農學院、環設學院、學務處、推廣教育部、圖書館、人事室、會計室、體育室、社資處、通識中心、永發中心、博物館

陳艷芬

13502

董事會、校長室、副校長室、教務處、總務處、研發處、國際處、秘書處、資訊處、教資中心、環安衛中心

鍾雲珠

13503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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