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依本校「財產管理辦法」第二十二、三十、三十一及三十二條規定辦理。
2. 財產報廢預算提報配合注意事項
3. 請於113年12月20日(星期五)前提報下學年度報廢預算。
負責單位 |
承辦人 |
分機 |
文學院、國際學院、理工學院、法學院、社科學院、商學院、新傳學院、藝術學院、教育學院、體健學院 |
王牡秀 |
13508 |
環生學院、學務處、推廣教育部、圖書館、人事室、會計室、體育室、社資處、通識中心、永發中心、博物館 |
陳艷芬 |
13502 |
董事會、校長室、副校長室、教務處、總務處、研發處、國際處、秘書處、資訊處、教資中心、環安衛中心 |
鍾雲珠 |
13503 |
4. 若屬「代管資產」,計畫執行完畢後,計畫主持人附補助單位函文辦理該設備報廢或歸還。
5. 財產報廢預算提報請謹慎評估,不可將已達使用年限之設備全部提列,以免影響預決算執行率。